试用期其实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考察,任何一方认为对方不适合都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可以毫无顾忌地任意解除吗?当然不行,任何时候都要符合规定的条件。那么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哪些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因此,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随意为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而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除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带有歧视性的条件也不能作为合法的录用条件。而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共性是为明确岗位职责,个性是为明确需要何种能力或条件才能与该工作岗位相匹配。录用条件的个性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明确。
2.录用条件的公示
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公示,方法有以下几种:
(1)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2)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通称“Offer”);
(3)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4)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比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3.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证据证明
不录用不能跟着感觉,也就是不能任意为之,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将不符合条件的理由告知劳动者,若双方产生争议用人单位仍然是负有举证责任的。由于《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把工作做细,尽量做到滴水不漏。
另外强调,证据的取得和固定离不开完善和严格贯彻的考核制度。应当对新员工结合录用条件进行动态跟踪考察。在考核过程中,有硬性指标的可作量化的考核,无法量化考核的可进行考评,作出评语。
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在劳动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强化的今天,其实是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管理者总是抱怨我国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者的过渡保护,而在我看来是企业全面法制化管理的新契机,规章制度及管理制度越完善,企业越能将更多精力用于开拓及发展才不会被各种劳动争议的诉累所困扰。
作者:宋晓聂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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