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世纪佳缘发布一则致歉声明,针对先前员工通过后台可以随意查看会员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甚至包括所有聊天记录的情况致歉。据先前的澎湃新闻披露,世纪佳缘后台功能可供工作人员查看会员浏览的异性照片记录以及发送的所有聊天记录,在实际工作中导致后台员工滥用职权实施严重违规行为。目前,世纪佳缘公司已经在后台去除这一功能。
虽然世纪佳缘致歉并承诺整改,但也让广大网络用户看到了,网络服务运营商想要调取网民的个人隐私有多容易。事实上,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并被侵权的事件屡见不鲜:从人肉搜索到大数据筛选,从广告骚扰到短信轰炸,网络用户如赤身裸体一般暴露在网络空间之下,仿佛将福柯笔下的“全景敞式监狱”搬进了现实。
对于侵权主体我们自然应当加强整治,但维护个人权益归根结底要靠权利人自己建立充分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思维。
个人信息属于网络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与之相关的还有个人生活的安宁权。虽然隐私权和安宁权分属于人格权不同的方面,但二者仍有较大重合,并且在实际发生侵权时,往往同时对被侵权人的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造成重大影响。因此,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就要从人格权,也就是人格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入手,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182条和第1183条规定了被侵权人被侵害人身权益可以向侵权人索要赔偿,赔偿以被侵权人所受损失和侵权人所获收益为限,同时规定了如果被侵权人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还可以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据此,被侵权人可依法向侵权人索要赔偿。
在实践中,往往是侵权人通过网络运营平台侵犯他人个人信息,也有网络平台运营商本身就有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发生。对此法律分情况做出了规定。
1.如果侵权人侵犯他人信息,被侵权人提供了初步证据和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要求网络运营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维权,网络运营商有义务照做,否则就因没有实施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害扩大的部分要承担责任。
2.如果网络运营商名字权利人的个人信息被侵害而放任这一行为的发生,则需要和侵权者一起负连带责任。届时权利人可以直接向运营商要求赔偿。
3.权利人个人信息泄露,生活安宁受到影响,但苦于找不到侵权人,维权无门,这时可以试试直接起诉网络运营商。虽然在一般情况下网络运营商无权向当事人提供自己客户的真实信息,但通过法院判决侵权事实真实存在,要求网络运营商披露侵权人真实信息,权利人可以就此掌握对方的个人信息,并开展后续维权工作。
拒绝骚扰是网络时代的刚需,网络的大众化、普及化让每个人都与虚拟世界绑定。我们可能在不经意间就把重要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看似自由的网络空间中其实处处是枷锁。当我们真正拿起法律的武器,配合网络治理的宏观政策,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不法的存在,还网络空间一个朗朗乾坤。
(编辑:刘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