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收据,收据意为收款凭证,但是在我们生活中如果涉及到债权,那么收据往往是重要物证,难免有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出现伪造收据的情形。那么伪造收据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带来伪造收据属于什么案件问题的相关回答。
一、伪造收据属于什么案件
如果是触犯了刑法的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多可以判无期徒刑。如果不够成刑事犯罪,则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15日以下拘留,1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二、债权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结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个人债务纠纷案件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原告应提供包括:
(一)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二)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三)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四)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