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
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都应该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如果职工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是依法取得的,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无须再次调查核实。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但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要负责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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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当进行书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文字的分析、电话询问、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进行评估、作出判断,最终形成工伤认定结论。如果工伤事故比较复杂,所提供材料无法得出准确结论,就需要对申请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考察。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
医疗机构、职工等应当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违规,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20000元不等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