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进行书面通知。对于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如果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作为依据,那么在这些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部门的领导、一般工作人员,无论是否与工伤认定工作直接相关,凡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亲戚、同事、同学、老乡等熟悉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作出工伤认定的,都必须回避。
·深度解读
对工伤认定的时限作出规定,一是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持社会的安定,减少甚至杜绝“闹工伤”事件的发生;二是可以提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三是符合行政审批的及时性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