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所建立的
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这个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有必要,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
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如果有必要,此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深度解读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承担下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职业康复的确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