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如果所在国家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那么职工参加了当地工伤保险之后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参加就不终止。
深度解读
随着入世后我国国际化的步伐加快,如何妥善处理涉外社会保险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国际上没有工伤保险互免协议。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前往该国工作或在该国停留期间,必须依据该国的法律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国内的工伤保险与境外的工伤保险,在保障的性质和作用方面大体相同,但在保险项目、保险额度、支付方式上存在差异。从保障与管理的角度出发,本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如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待回国后工伤保险关系接续;对于在境外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继续按照国内工伤保险法律规定执行,包括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伤认定与评残、待遇的发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