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了虚假的鉴定意见、虚假的诊断证明,或者收受了当事人的财物,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10000元不等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深度解读
所谓“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其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这里所说的“虚假”既包括证明文件的全部内容不真实,也包括部分内容不真实。例如,
医疗机构或者有关医务人员出具的诊断,病情与事实不符,或者完全是编造的病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根本没有经过专家组鉴定,或者签署鉴定意见的人员根本不具备专家资格,或签署的意见部分或全部是编造的事实。这里所说的构成犯罪,可能涉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