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途中因驾驶人或行人的过失、意外而产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到底起了何种作用?
确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行为严重违法的,也不承担因事故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您无证驾驶,但遵守交通规则,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发生追尾事故,但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驾驶错误时,您将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中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事故中当事人的行为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的影响程度即原因力的作用。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的场合下,确定事故损害的标准。
交通事故中,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如何断定?
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明显的违反了法律,而不管当事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如何,只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下,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则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规定了相关制度来进行过错的责任认定;但是,在对当事人过错的具体比例进行衡量时,是专业的技术问题,需要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