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自首的,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减轻情节。当然,在法庭上当庭认罪的也算,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法官会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适当地减轻量刑。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请大家阅读。
一、当庭自愿认罪能否减轻量刑
当庭自愿认罪是指犯罪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构成要件:
1.认罪须在当庭;
2.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3.认罪的内容:
a.只要求犯罪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b.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4.当庭认罪,但没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的,仍可以认定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从宽幅度须考虑因素:
1.犯罪的性质;
2.罪行的轻重;
3.认罪程度;
4.悔罪表现等情况。
①当庭自愿认罪不属于“部分连乘”量刑情节,而属于第二类量刑情节。
②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不适用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二、减轻处罚是怎么确定刑期的
在法律上,对减轻处罚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究竟怎样减轻处罚、减轻的幅度力度等等,都没有详细规定,这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只能减轻一格,即降低一个档次的处罚,不能无限制地减轻,更不是一减到底的减轻。根据我国刑法分则规定,法定最低刑共有10个格,即无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7年徒刑、5年徒刑、3年徒刑、2年徒刑、6个月徒刑、拘役、管制和附加刑。因此,减轻处罚应当上述范围内,根据实际案情进行减轻处罚。
如减轻处罚,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例如法定刑期是判处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那在三年以下判刑属于减轻处罚。例如法定刑期存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及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且根据案情适合判处七年至十年幅度,若依法按照三年至七年的幅度判刑,就属于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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