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是自由的,一旦涉及到婚姻时,就会变得很复杂,两个家庭之间的问题,以及我们常说彩礼问题,男方家需要给女方家一笔彩礼钱才能结婚,然而有些会反悔导致婚姻没有完成就分手了,这时候男方家要求女方家返还彩礼。那么未登记结婚要退还彩礼吗?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为大家一一介绍。
一、未登记结婚要退还彩礼吗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彩礼是依附于婚约而发生的,婚约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加以规范,都是依据当地风俗习惯所进行。婚约的成立、存续期间的来往以及解除等事项都是按照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当然撇不开风俗习惯在其中的作用。当婚约解除,涉及到彩礼返还问题时,也就应当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在解决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机械的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处理,就会导致当事人的抵触,特别是涉及到接受方有过错而导致婚约解除或者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的,甚至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如果判决接受方全部返还,就与风俗习惯相冲突。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时,就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以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民意,更便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同时还可以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保持一致。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该项原则是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适用的一项原则,它体现在是否准予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等方面。婚约彩礼纠纷与离婚纠纷在依附于人身关系方面基本相同,只不过,婚姻纠纷建立在已经存在的夫妻家庭关系,而婚约彩礼纠纷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阶段。因此,在处理婚约彩礼纠纷时延续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同时,还有利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有利于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水平,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需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该原则是民法上的帝王规则,是法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多的法律原则。该原则与诚信原则一样,与道德规范联系非常紧密。婚约彩礼纠纷在很大层面上,所能体现的就是道德问题。关于婚约的履行完全依靠道德作为准则来约束,双方发生纠纷,所反映出来的也就是道德问题。因此,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这样才能体现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裁判符合其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二、彩礼返还的条件是什么
结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规定返还彩礼是否以女方有过错为条件,通常而言就应理解为无此条件,但理论界及为数不少的法官对此则不以为然,认为对女方不公平,尤其是男方有过错而女方无过错时更是如此。但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和命脉,是极具伦理性的社会现象,任何企图的社会舆论、经济手段乃至法律制度为维系婚姻关系手段的策略或制度都是不人道的。
况且若如此规定,则女方即可使出损招以逃避返还彩礼,如着力让男方厌恶自己,却一脸无辜地说想要结婚或有着共同生活的意愿,只要其行为不涉及贞节操守,其风度和不良习俗似乎都不能成为“过错”的依据,而男方一旦受不了,则注定就要人财两空了,这显然不利此项救济措施功用的发挥,而且“过错”是主观色彩甚浓的价值判断,非物质的,与该条司法解释弥补男方经济损失的立法目的不合,故返还彩礼与否不以女方有无过错为条件。简而言之,只要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就应返还彩礼。
三、彩礼不用返还的情形
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1、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2、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赌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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