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具有一定的用工资格。《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案例】
李某诉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案
李某于2011年3月14日到某科技公司面试并被录用,某科技公司系为其分公司进行招聘,但李某与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分公司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入职后即到某科技分公司上班,接受某科技分公司的管理,某科技分公司按月支付李某工资。2012年10月24日,李某与某科技分公司就社会保险缴纳产生争议,李某以某科技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某科技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提起
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李某系与某科技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驳回了李某的申请请求。李某不服
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诉讼中,李某主张其入职时是经某科技公司面试并录用,其与某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某科技分公司不具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要求确认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某科技公司则主张李某系与该公司之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最终认定某科技分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李某接受某科技分公司管理,为该公司提供劳动,由某科技分公司支付李某报酬,故李某与某科技分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驳回了李某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科技分公司是否具备用工的主体资格,能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用工资格,但同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关键是分支机构是否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如果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则可以独立地招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只有在获得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招用劳动者,而不能独立地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