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小短文写了试用期能否任意解除的问题,但是试用期怀孕,在此基础上如果打算解除试用期的员工正好是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还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呢?
此问题其实是存在争议的,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劳动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女职工在试用期怀孕的,用人单位同样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只是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解除劳动合同,也即,对“三期”女职工不得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所规定的,不受第42条的限制,女职工在试用期怀孕,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合理,毕竟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并不代表“三期”女性劳动者可以在“三期”内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为所欲为。若“三期”女性劳动者确实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再结合笔者之前有关《试用期能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吗?》的内容和观点,在按照法定程序,保留必要的证明文件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可以解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宋晓聂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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