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继续用工的,视为双方又建立了新的实际用工关系。与初次用工时法律给予一个月的订约宽限期不同,在本案例中,自上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次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个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未签署书面合同,不等于员工有违章的合法理由,如果员工的违章行为达到开除程度的,可以开除;但是,你所说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订立,且告知了员工。用人单位还需要掌握确凿的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
开除员工与不签署书面合同是两个无关的问题。即使可以开除该员工,公司也应该赔偿未签署书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如果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开除的,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开除员工之前应当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这个程序必须履行,当时未履行的,事后补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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