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而客观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劳资双方均缺乏订立合同法律意识的情况,也有用人单位为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义务而故意不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存在原有书面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等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确立以是否实际用工为标准,并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准。故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所签订的书面劳动无效的情形下,只要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双方之间即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事实劳动关系无法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等直接有效的证据予以确认,故在实践中通常通过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等凭证综合进行判断。
【典型案例】胡某诉甲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案
胡某于2011年5月经张某招聘入职甲公司,担任服装导购,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200元加销售额4%的提成,月实发工资为1600元至1800元不等,工资以现金签字方式领取;其正常工作至2011年12月提出辞职。后胡某起诉要求确认与甲公司在于2011年5月至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审理后,法院认为,甲公司虽否认与胡某存在劳动关系,但胡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接受张某的管理,为“伊林”商铺提供劳动。而“伊林”商铺所在地址为甲公司注册经营地,该公司亦认可曾使用“伊林”字号经营,故应认定胡某在“伊林”的工作系属甲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同时,张某为甲公司股东,其对胡某的招聘及管理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即法院可以认定胡某接受甲公司管理为甲公司提供劳动。综合以上理由,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鉴于甲公司未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同时判令甲公司向胡某支付2011年4月至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分析解答】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之诉一直占有相当的比例。因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特别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故往往对于涉诉劳动者的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的难点在于不存在书面合同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用于劳动者,即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和工作安排。而上述文件同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记录;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证言等。依据上述规定,确认劳动关系的需要同时具备几个条件,即(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均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下劳动,且其劳动归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即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组织的成员;(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即劳动者的劳动具有有偿性。而在无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对诉争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上述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可借助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等凭证。除上述文件规定列举的凭证外,劳动者获得的由用人单位颁发的证书、奖状、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委托书、其代表用人单位签署的合同等凭证、能显示与用人单位关联的劳动成果等亦可作为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